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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术引纠纷 怎样保护“不可说的秘密”?

信息来源:m-i.com.cn   时间: 2014-03-17  浏览次数:1158

    双手轻轻一挥,桌上的一枚戒指缓缓地升至半空——这种被称为“狼蛛魔术”的隔空漂浮技法的发明者、拥有以色列“刘谦”称号的鬼才魔术师Yigal Messika(音译:伊格尔·麦锡卡)发现自己的狼蛛魔术教学DVD光盘被盗版,于是起诉北京爵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爵克文化公司)、网络销售者杨琦侵犯其著作权并索赔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16.6万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伊格尔·麦锡卡的诉讼。记者获悉,在上诉期内,伊格尔·麦锡卡并未提起上诉。
    魔术表演引发版权纠纷
    伊格尔·麦锡卡是以色列公民,职业魔术师,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2008年3月,伊格尔·麦锡卡着手设计一种名为狼蛛(Tarantula)的魔术道具,通过对狼蛛道具的操作,可以实现将物体悬浮的艺术效果。虽然悬浮物体是魔术表演的传统主题之一,但该套魔术是首个将线轮装置放在魔术师掌心,通过魔术师的手法和表演,达到物体悬浮艺术效果的魔术。为表现该套魔术的手法和艺术效果,伊格尔·麦锡卡在他人协助下摄制了一张DVD,记录了伊格尔·麦锡卡对狼蛛道具的操作和演示、狼蛛魔术达到的艺术效果、观众对狼蛛魔术的热烈反应。记者调查了解到,狼蛛DVD光盘记录了伊格尔·麦锡卡在街头与观众互动表演狼蛛魔术的场景以及原告在室内揭秘、示范狼蛛魔术的场景。伊格尔·麦锡卡表演的狼蛛魔术通过对狼蛛道具的操作和一定技巧的运用,可以使观众感觉到戒指等物体悬浮于空气中的视觉效果。狼蛛DVD自2009年2月19日起在美国与狼蛛道具一同正式发售,每套售价75美元。另外,伊格尔·麦锡卡还设计了狼蛛道具的包装盒、狼蛛DVD的包装彩页。伊格尔·麦锡卡认为,狼蛛DVD的内容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自2009年4月起,伊格尔·麦锡卡听说中国有商家非法复制、出售狼蛛DVD及道具。2009年7月27日,在北京世界魔术大会会场,杨琦向伊格尔·麦锡卡做出书面承诺,称其以前曾销售过伊格尔·麦锡卡的仿制品,但日后不会再买卖任何原告的仿制品。2009年末,伊格尔·麦锡卡发现,杨琦仍在淘宝网上销售狼蛛产品,并声称为原版产品。2010年1月,伊格尔·麦锡卡委托原真动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原真动力公司)购买了爵克文化公司和杨琦销售的狼蛛DVD及道具,经对比鉴定,二者销售的狼蛛DVD及道具均为非法复制的产品。伊格尔·麦锡卡认为,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非法复制、发行、传播、出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严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两被告连带赔偿合理费用共计16.6万元。
    被告否认销售侵权产品
    针对伊格尔·麦锡卡的起诉,杨琦认为,伊格尔·麦锡卡购买的狼蛛产品,不是其销售的产品。杨琦称其与爵克文化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对于爵克文化公司销售的狼蛛产品是否为仿制品并不知情。原告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爵克文化公司销售的狼蛛产品为仿制品。相关事实显示, 2009年12月14日,原真动力公司调查员与杨琦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居民楼内碰面,该室内存放了各种魔术玩具和专业魔术道具,杨琦表示自己从事魔术事业已有6个年头,他本人并不经常在该仓库办公,只是涉及到大批量发货时会过来监督以免发生纰漏。当问及狼蛛产品时,杨琦介绍之前销售过便宜货,后因接到国外魔术师的警告,现已停止销售。库存还有10套左右,均为真品,销售价格在450至500元左右,现在很少有客户问津,目标客户大都是专业的魔术师。调查员还发现大厅地面上的塑料袋内有10个左右已经包装完毕的狼蛛道具。2010年1月26日,调查员随同公证人员来到上述仓库地址,工作人员根据调查员提供的订货单取货,共购买了价值5100元的各式魔术产品,其中包括狼蛛二代、三代的魔术道具产品和教学DVD,价格分别为25元、35元和10元。所购物品包括狼蛛DVD及狼蛛道具在内的价值5100元的货物,收据上加盖有“北京爵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章。“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有关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等9大类作品。这些作品是按照表现形式所做的分类,其中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被划分为同一类作品,而杂技作品包含有魔术作品。虽然本案的原告非中国公民,而是在美国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以色列国国民,中、美、以三国都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该公约的相关规定,如果原告的魔术作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则其魔术作品与中国公民的魔术作品以及其他类别的作品一样在我国受法律保护。事实上,魔术的根本特性和生命力并非体现在以魔术作品形式保护的形体动作、姿势的表达,而是体现在被技巧或装置掩盖的、不为观众所知晓的秘密。透过业内关于魔术表演的“永远不说出魔术的秘密,不在同一观众面前表演相同的魔术,不事先说明表演内容”等规则,魔术的秘密性特征可见一斑。正是基于这种秘密性的特性,魔术一般多由魔术师(即表演者)自行创作研究完成,当然亦不排除存在由他人创作后交由魔术师表演的可能。法院认为,从维护魔术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考虑到魔术的秘密性特征,在没有证据证明魔术作品由他人创作完成的情况下,可以推定魔术作品的表演者为魔术作品的作者。本案中,法院推定原告是涉案狼蛛魔术作品的作者,对涉案狼蛛魔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狼蛛DVD记录了原告在街头与观众互动表演狼蛛魔术的场景以及原告在室内揭秘、示范狼蛛魔术的场景,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已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本案中,以狼蛛DVD为载体的作品整体上构成了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狼蛛魔术是其中包含的独立作品,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狼蛛DVD的行为,是对以狼蛛DVD为载体的整体作品的使用,而不是脱离整体作品单独使用狼蛛魔术作品的行为,所以,即便原告享有狼蛛魔术作品的著作权,其亦无权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狼蛛DVD的行为侵犯了其对狼蛛魔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因此,法院一审驳回了伊格尔·麦锡卡提出的与狼蛛魔术作品著作权有关的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判决后,网络上一片哗然。网友对判决结果褒贬不一。有专家认为,狼蛛DVD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狼蛛DVD的制作者并非原告,即原告不是狼蛛DVD的著作权人,无权就该DVD提起诉讼。狼蛛道具是产品,是为了表演魔术设计的道具,魔术道具不等于魔术作品。所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伊格尔·麦锡卡的代理人显然对该案判决结果并不满意。“现在上诉期已经过了,我们还未提起上诉。” 伊格尔·麦锡卡的代理人王伟向本报记者表示,还在搜集相关证据,希望今后能有进一步的维权行动,并能够取得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本报记者试图联系伊格尔·麦锡卡,但至截稿时,尚未得到他的答复。
    专家观点 魔术与魔术作品非一回事
    孙国瑞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根据该规定,魔术作品和其他作品一样,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而魔术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这里所说的魔术作品需要具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本案的焦点和难点是如何认定魔术和魔术作品。魔术是一种艺术形式,是一种表演者通过道具和形体动作制造假象引起观众错觉的视觉艺术。一提到魔术,人们首先想到的是魔术表演而不是魔术作品。著作权法把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归于一类,这类作品都是需要经过表演者的舞台表演来实现对作品内容的“表达”。著作权法理论上认为,这类作品非指作品的表演,而是指为了表演这类作品而创作的脚本。由于魔术的特点具有不可公开或者创作者、表演者不愿公开的秘密性,导致法律保护上存在一些难题。对于魔术到底应当通过什么法律保护,学术界和实务界观点各异。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时,立法者考虑到社会上某些强烈的呼声和意愿,把包括魔术作品在内的杂技艺术作品列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别之中。初衷是良好的,但是因为社会实践并不充分,用著作权法保护魔术作品可能会导致良好的初衷无法得以圆满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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